阜州政〔2022〕8号
爱游戏app下载关于印发
《爱游戏app下载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爱游戏app下载工贸园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爱游戏app下载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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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
爱游戏app下载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监督责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项目,以及与公共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公共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单位或者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作为被审计调查单位。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公共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未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投资工程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发挥投资审计在稳投资上的促进作用,以服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补齐基础设施领域短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反腐倡廉为目标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努力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在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范围内,对公共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单项工程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区工贸园管理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联席机制。由区审计局召集,定期就审计有关事项会商研究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与公共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的相关情况,同时将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实施进度、初步设计、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决算审批、处理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信息及时抄送至审计机关。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将涉及公共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信息按季度抄送至审计机关。
区财政局应当将涉及公共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等信息及时抄送至审计机关。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分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情况及本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抄送至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投资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除重点审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全覆盖机制。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内部审计职能机构,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公共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并审核单项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对结算(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结算(决算)审核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结算审核结束后当月的最后三个工作日将工程结算(决算)资料报送至区审计局。审计机关可以将结算(决算)审核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进行审计监督。每年根据项目社会关注度、投资金额、工程变更等因素,对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建设项目抽取复审。对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则由区审计局结合其他审计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查明公共投资项目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等情况,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科学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审计计划报经批准后,由审计机关抄送本级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配合审计的要求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施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已完成结算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应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使用意见书)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二)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项目,已完成交工或竣工验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并能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与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资料;
(三)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具备实施的必要条件。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立项审批、设计概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文件;
(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等资料;
(三)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等;
(四)招标投标资料、合同文件、补充协议等;
(五)工程竣工图,隐蔽检查资料,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资料,交工或竣工等验收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七)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八)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九)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全过程管理监督,不得将整个审计项目外包,外聘人员应当编入审计组,与审计机关人员共同开展工作,参与重大事项审计时,需在审计机关人员带领下完成。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专业人员具有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胜任能力;
(二)近3年内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三)除不具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回避情形外,还需与参审的公共投资项目无利害关系,包括未参与该公共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代理、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预算编制及审核、结算编制及审核、决算编制及审核、跟踪审计及过程控制咨询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拍照、录像、复制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公共投资项目实体进行检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字盖章。
对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而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公共投资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事项评价、改进工作建议、审计发现问题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重大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因工程质量缺陷、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负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产监督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负有全面整改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在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据实列支建设成本。对多支付工程款依法及时足额追回。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串通舞弊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审计“四严禁、八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提请区政府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纠正。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审计机关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并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机关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出具不实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机关公共投资审计内容清单
2.审计机关公共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附件1
审计机关公共投资审计内容清单
序号 | 审计事项 | 内容 | 备注 |
1 | 投资决策 | 1.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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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行建设 程序 | 3.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4.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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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概(预)算执行 | 5.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6.对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7.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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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 | 8.对国家土地政策、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9.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0.对被征收内容、评估报告、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1.对征地拆迁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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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标投标 | 12.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3.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15.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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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同签订 与履行 | 16.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17.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18.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19.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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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管理 | 20.对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21.对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2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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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资金 筹集与使用 | 23.对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24.对建设资金使用、独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5.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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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务核算 | 26.对建设项目成本、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7.对建设单位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28.对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与概算口径的符合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9.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30.对建设单位账户开设、存款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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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程结算 | 31.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2.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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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竣工决算 | 33.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34.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35.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6.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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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保护 | 37.对环境治理项目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38.对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39.对建设项目破坏或毁损自然资源生态情况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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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资绩效 | 40.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41.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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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审计机关公共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项目阶段 | 环节 | 内容 | 备注 |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 建设程序 执行 |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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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 |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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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 政府采购 |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13.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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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15.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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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阶段 | 变更及 索赔 |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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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 |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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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 |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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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 工程结算 |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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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财务 |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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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 |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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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程 |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验收等会议,不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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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游戏app下载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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